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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修订《植物新品种保护法案》

  www.lexology.com网站2018年2月20日报道,泰国农业部农业司最近发布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法案(草案)》并公开征询意见。该草案旨在对1999年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法案》(B.E.2542)进行修订,以使泰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与1991年3月19日生效的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UPOV 1991)保持一致。目前泰国使用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法案》是基于UPOV 1978年文本起草的。此次该草案的主要修改可归纳如下:
  1.引入“实质性衍生品种”(EDV)的概念。提出“实质性衍生品种”的概念是为了防止受保护品种被微小改进(例如,使用生物技术和基因工程方法)然后再被利用。基于这个概念,“实质性衍生品种”的培育者未经初始品种权利持有者的许可不能利用自己改进的品种。根据该草案,“实质性衍生品种”必须共享其初始品种的基因型,并且在其实质特征上与其初始品种不存在显着差异,才能获得保护。
  2.植物新品种权利扩展至“收获材料”。现行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法案赋予植物新品种权所有者对其品种“繁殖材料”的保护。为了与UPOV 1991保持一致,该草案同样赋予植物新品种权所有者对其品种“收获材料”的保护,包括由植物新品种的“收获材料”制成的产品。
  3.植物育种者权利的限制。现行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法案允许农民保存一定数量的种子,其数量最多可达原始数量的3倍。而在新草案中,植物新品种的所有者将有权保存植物新品种的种子,用于繁殖、改良繁殖、销售、许诺销售以及出口和进口。植物新品种所有者的权利不包括对植物新品种进行的下列活动:1)不以繁殖植物品种为目的;2)不以商业化为目的;3)以植物育种的研究和开发为目的。同样豁免的情况是农民在其自己的土地上种植或繁殖植物新品种,或在农业部允许并由植物新品种保护委员会授权的情况下种植和使用。
  4.植物新品种“新颖性”宽限期的修改。现行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法案对于“繁殖材料”在泰国境内、境外销售和分销给予了1年的宽限期。为了与UPOV 1991年文本保持一致,新草案修改了相关条款,植物新品种的宽限期包括其“繁殖材料”和“收获材料”在植物育种者或其指定的另一方的控制下,以任何方式在泰国境内或境外销售或分销。对于一般植物来说,如果在泰国境内销售或分销,则宽限期为1年;如果在泰国境外销售或分销,则为4年。对于树木或藤类,宽限期延长至6年。
  5.植物新品种保护期限的修改。现行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法案为植物新品种提供了以下保护期:在发芽后2年内结果的果树新品种保护期限为12年;在发芽后2年以上才能结果的果树新品种保护期限为17年;用于木材或结果的树木新品种保护期限为27年。为了与UPOV 1991年文本保持一致,新草案的保护期已经修改,以延长果实植物的保护期限。从植物新品种权证书颁发之日算起,一般植物将有20年的保护期,树木和藤类将有25年的保护期。
  新草案已经公开征询了意见,但仍然存在争议,因为有人抱怨它仍然缺乏某些方面的明确性。在新法律获得批准和实施之前,该草案似乎需要进一步修订并获得更广泛的共识,包括泰国农民协会的意见。预计修订的法案草案将于2018年底完成并进行再次的公众意见征询。(王光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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