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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务工时受伤法院判决包工头承担70%赔偿责任
时间:2018-04-26 00:05:39 来源:中工网 作者: 【

  确山县农民工张运胜于2015年1月被本县包工头兰晨钟雇用,在当地一处工地从事木工工作。同年6月,张运胜在一次工作中受伤,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矛盾,开始了一场诉讼大战。

  兰晨钟所承包的工地系确山御景华府住宅小区二期15号楼的木工施工工程。2015年6月26日下午,张运胜按照带班人员指令到楼盘地下室寻找拉丝,在此过程中,不慎从风井洞口跌落到地下室受伤。张运胜被工友送到确山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49天,花医疗费56690.73元。治疗康复期间,兰晨钟共计支付张运胜63800元。2015年12月5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对张运胜的伤残等级评定为一处九级、一处十级。

  因赔偿事宜双方协商不成,张运胜于2016年2月2日向确山县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4月17日,确山县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张运胜部分诉讼请求。宣判后,兰晨钟不服,提起上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裁定,撤销确山县法院民事判决书,并发回重审。

  近日,确山县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庭审中,兰晨钟辩称,张运胜的各项诉讼请求数额过高,请求法院依法裁定,本案中张运胜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70%责任。

  确山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张运胜受兰晨钟雇用从事木工工作,双方关系符合雇佣关系的法律特征,因此对张运胜工作中受伤致残造成的经济损失,兰晨钟作为雇主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张运胜在工作中对自身安全注意不够,有一定过错,可以适当减轻兰晨钟的赔偿责任,酌定兰晨钟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为宜。根据法律规定及本案事实,张运胜的损失确认如下:医疗费57210.2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70元、营养费490元、误工费11340元、护理费4116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107419.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7824.57元、后期医疗费9000元,以上各项损失共计229870元。张运胜请求的精神抚慰金为8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确山县法院判决如下:一、原告张运胜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29870元,由被告兰晨钟赔偿70%,计款160909元,扣除被告兰晨钟已付63800元,被告兰晨钟还应支付赔偿款97109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兰晨钟赔偿原告张运胜精神抚慰金8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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