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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廖若云等3人污染环境案
时间:2020-01-14 18:09:37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作者:王凯 【

  【基本案情】

  2006年以来,被告人廖若云、廖国翠夫妇未办理生产经营手续,非法在湖南省蓝山县开办选矿厂,雇请工人洗选硫铁矿、铅锌矿。2015年上半年,廖若云将选矿厂交由被告人廖昌业代为管理。廖若云经营选矿厂洗选矿期间,直接将含有铅、砷、锰等重金属的废水、废渣存放于沉淀池内,未采取有效防渗、防漏措施,造成周边土壤与水环境污染,严重影响周边群众生产生活。经环保监管部门查处后仍不予改正,直至2017年4月蓝山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强制拆除选矿厂。经检测,该厂提取的样品中含铅、锌、砷、锰等重金属,均为有毒有害物质。经评估,污染行为造成环境损失65.56万元,估算土壤及水修复费用合计3063万元。案发后廖若云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修复生态环境,被污染环境已部分得到了恢复治理。

  【裁判结果】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廖若云等3人未办理相关手续即开办和代为管理选矿厂,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均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后果特别严重。鉴于3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修复生态环境,具有悔罪表现,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廖若云等3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并处罚金10万元至5万元不等。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湖南省蓝山县地处湘江源头,湘江是长江的八大支流之一。被告人廖若云等3人自2006年以来,未办理任何生产手续,非法开办选矿厂加工硫铁矿和铅锌矿,直接将含有铅、砷、锰等重金属的废水、废渣存放于沉淀池内,且未采取防渗、防漏措施,导致周边土壤与水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涉案选矿厂自2006年开始营业到2017年被政府强制拆除,非法排污达11年之久,期间经环保监管等相关部门查处后仍不予改正。人民法院综合认定污染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对3被告人判处刑罚,体现了对屡罚不改的污染者依法从重惩处的司法政策。本案的审理和判决有助于发挥刑罚威慑力,震慑潜在犯罪者,也有助于教育和引导相关从业者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增强社会公众的守法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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