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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商局通报2017年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二)

福建省莆商贷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福建省莆商贷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在其公司网站及经营场所发布金融广告,广告中含有“唯一一家取得互联网金融全牌照的企业”、“网上投资理财最安全、最便捷、最正规的渠道”、“质保服务专款增至10041566”、“年化收益15%、100%投资安全保障”等虚假宣传内容,并对未来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没有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五条“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内容”、《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莆田市城厢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10月9日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停止发布,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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