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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律师咨询,律师代理诉讼
时间:2018-03-20 00:06:53 来源:无界信息网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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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关于“驾照销分新规”的网传文章称:从今年3月1日起,通过自助渠道处理,非本人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必须先实名注册并绑定对应车辆,并且只能处理绑定之后产生的交通违法。即从3月1日起,帮他人通过自助渠道处理电子曝光记分,必须提前面签绑定,而且绑定还有数量限制。这个消息是真的吗?
?对此,公安部回应称,非本人名下机动车交通违法新增网上处理渠道。为更方便群众网上处理交通违法,防范“黄牛”非法牟利,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近日进一步完善了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在原有可以处理本人名下机动车交通违法的基础上,新增了自助处理非本人名下机动车交通违法的功能。
驾照销分的管理,一直是困扰交管部门的一大难题。由于现有技术的限制,公安部门无法做到处理交通违法人车合一,这就使得多个驾驶证可以处理一辆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在利益驱动下,“黄牛”与警务工作人员内外勾结,操纵“买分卖分”交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那么,对于操纵这些驾照“买分卖分”的“黄牛”和警务工作人员都违反了哪些法律呢?
对于“黄牛”来说构成的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与“黄牛”勾结的警务工作人员多为协警、内勤或临时工,他们所构成的是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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