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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河西区交通事故律师 天津和平区交通事故律师
时间:2018-04-19 00:06:06 来源:无界信息网 作者: 【

公司名称:广东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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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故此伤残鉴定应待治疗终结,通常是出院后三个月,但若伤情已稳定可以提前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向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有固定物的(如骨折治疗中安装的钢钉)要取出固定物后,才能做伤残鉴定。
在天津交通事故案件中,很多当事人对伤残评定的时间往往把握不准,导致一些伤残鉴定结论在诉讼中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残疾赔偿金是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经现有医疗手段和医疗水平治疗后仍留下的伤情影响工作和生活进行赔偿的一个法定赔偿项目。
交通事故致残的,应在治疗终结后,由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一般应在治疗终结,出院后进行鉴定,如有内固定的,必须待内固定取出恢复后才能做伤残鉴定。
如果在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此时尚未治疗终结,对治疗终结后,受害人是否会留下一定的伤害影响,是否能完好如初,尚无法判断,根据此时受害人的伤情做出的评价是不客观的,无法反映、体现治疗终结后的情况。
伤残鉴定机构可以由天津国晖交通事故律师事务所委托,也由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但在委托之前,一定要了解此鉴定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否则其鉴定结论可能会因此而得不到法院的采纳。
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0年,坐落于市中心商业地段,办公面积400平方米,环境优雅,交通便利,担任天津多家大型知名企业的法律顾问,与天津社会各界建立了良好的社会关系。本所位于天津市的“中央信息区”,有律师及律师助理近30余人,下属公司法务、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等四大业务部门。
对于交通事故类法律案件,我所实行打赢官司再收费原则,不成功不收取任何费用,为您提供零风险代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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