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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否以“末位淘汰制”规章制度辞退员工?
时间:2018-05-03 00:06:14 来源:无界信息网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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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激烈竞争,有些用人单位制定“末位淘汰制”的规章制度,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和企业的竞争力。用人单位通过自己制定的一系列考核标准对员工进行评分,对得分靠后的员工进行辞退。那么,这种“末位淘汰制”规章制度是否合理?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了允许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情形。具体包括:?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公司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中约定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缺乏法律依据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合法有效,不能违反国家相关法律。员工考核等次居于末位,也可能是员工不能胜任现职工作造成的。对于这种情况,用人单位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如果员工还不能胜任工作的,提前三十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离职。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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