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2015年1月6日,省政府、省军区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5]05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结合江苏实际,明确了军人军属各项范围标准、工作机制和组织领导。
《意见》要求,要逐步将民生领域与军人军属权益密切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在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事项范围的基础上,增加了请求给予优抚待遇的,涉及军人婚姻家庭纠纷的,因医疗、交通、工伤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案件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涉及农资产品质量纠纷、土地承包纠纷、宅基地纠纷以及保险赔付的,应给予法律援助。
《意见》明确,对免予经济困难条件审查的人员由原先的“义务兵”扩大到“义务兵军属,供给制学员及军属,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遗属”。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编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参照军人条件执行。
《意见》强调,做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事关广大官兵切身利益、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依法治国方略实施,对实现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增强部队凝聚力、战斗力,促进军政军民团结,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