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让更多的困难群众从法律援助制度中受益,近日,泰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泰州市司法局印发《关于调整泰州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通知》,自2015年2月1日起,将泰州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调整为低保标准的两倍,通知同时明确该标准以后随本地低保标准的调整直接作相应动态调整,并向社会进行了公开发布。
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的要求。省司法厅和泰州市也先后提出了“降低法律援助门槛,逐步实现法律援助对象从低保人群向低收入人群延伸”的要求。为认真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积极落实好上级决策部署,推动泰州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泰州市司法局认真进行了调研分析,形成了可行性分析报告。向泰州市人民政府正式提交关于调整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请示,多次主动向市领导汇报该项工作的必要性。通过标准调整:一是强化了法律援助“政府责任”,降低法律援助准入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范围,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二是充分满足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使更为广泛的经济困难群众在权益遭受侵害时能够及时获得法律援助,推动法律援助覆盖面的扩大。三是深入发挥法律援助在“保民生、促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导、帮助更多困难群众通过理性、合法途径依法维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推动法治社会建设。